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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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李春香 | 董事 | 86.25%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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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05/01 | 桃園市 | NT$30,000 | 案經本局107年8月至12月份勾稽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疑似異常結果(勾稽區間:107年4月~10月),發現貴事業未上網申報107年4月~10月事業廢棄物產出量、貯存情形,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8-05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工五路一號 |
水污染 | 2013/09/25 | 桃園市 | NT$425,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2-09002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工五路一號 | |
水污染 | 2013/06/06 | 桃園市 | NT$435,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2-06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工五路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