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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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佶 | 董事長 | 50.00% | 堤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丁正台 | 董事 | 50.00% | 堤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克斯汀.邁特 | 董事 | 50.00% | 加拿大商9265-2890魁北克股份有限公司 |
伯那得.開愚 | 董事 | 50.00% | 加拿大商9265-2890魁北克股份有限公司 |
翁一峰 | 監察人 | 0.00% | |
尼爾森.斑羅比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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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5/29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於110年12月10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代碼:D-2403、D-0201)委託清除機構信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運至處理機構大寧股份有限公司,惟該批進場之廢棄物經採樣分析,D-0201銅總量(16mg/L)超過毒性溶出試驗標準(15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與原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項目不符,是貴公司未依規定將有害事業廢棄物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5007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0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樂路五四號 |
水污染 | 2019/09/30 | 臺南市 | NT$27,6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局於108年2月27日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登記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處罰鍰,臺南市政府同意限期改善至108年7月15日止在案,本局於同年7月22日稽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仍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不符,未在本局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未於期限補正或改善,按次處罰。 |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 | 30-108-09002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樂路五四號 |
水污染 | 2019/04/09 | 臺南市 | NT$10,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基本工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7日派員稽查,發現核准廢水處理設施單元原核登記事項:調勻池1座,現場查核時,增設原水槽(清洗槽)→沉澱調節槽×2→放流槽,已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登記事項運作。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8-04000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彰南里新樂路五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