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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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清玉 | 董事 | 35.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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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1/18 | 臺南市 | NT$144,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因辦理屏東縣竹田鄉新田段949地號土地,遭非法堆置廢塑膠混合廢棄物一案,於109年6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貴公司製程產生廢塑膠碎屑混合物,與前揭案地發現之廢塑膠碎屑混合物相同,經出示案地佐證照片,經貴公司經理吳政隆詳加審視後,確認為貴公司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並表示最近一次109年3月4日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吳鳳源清除、處理廢棄物4,060公斤,清除處理費新臺幣30,920元,其未依規定將廢塑膠混合物此項廢棄物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40-110-01003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田寮里西門路一段二二三巷一○弄一六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1/01/18 | 臺南市 | NT$21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協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因辦理屏東縣竹田鄉新田段949地號土地,遭非法堆置廢塑膠混合廢棄物一案,於109年6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貴公司製程產生廢塑膠碎屑混合物,與前揭案地發現之廢塑膠碎屑混合物相同,經出示案地佐證照片,經貴公司經理吳政隆詳加審視後,確認為貴公司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並表示最近一次109年3月4日委託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吳鳳源清除、處理廢棄物4,060公斤,清除處理費新臺幣30,920元,未簽訂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契約,僅留存請款證明單,其未依規定將廢塑膠混合物此項廢棄物於清除前,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0-01003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南區田寮里西門路一段二二三巷一○弄一六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