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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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2/26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貴公司106年11月6日展億環(106)字第031號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及展延,檢附高雄市政府105年11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56766500號遷址變更登記核准函,惟未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07-02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里保興二路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7/12/26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5月25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事業105年9月至106年3月漏報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貯存情形;另查105年9月至106年3月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12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永安區保興二路二○○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5/23 | 高雄市 | NT$6,000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9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查處環保犯罪案件,督察發現105年貴公司申報清除晉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污泥至新營區欣農好肥料有限公司再利用聯單計55筆,惟查未至聯單申報之再利用機構地址,實際清除至柳營區欣農農牧企業社場外堆肥場再利用及簽章,明顯未依規定連線申報清除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6-050024 |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4月11日環署督字第1060026839號函暨本局106年4月18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601990400號函辦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社區大社里自強街五十二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7/01/24 | 臺南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6-01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2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永安區永安里保興二路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