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空污 |
2025/02/21 |
桃園市 |
NT$1,200,000 |
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7日18時4分接獲通報貴公司有排放黃棕色煙情形,遂於同日19時15分派員到場稽查,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廢棄物化學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529-03號),現場稽查時雖已無黃棕色煙排放情形,惟據貴公司人員說明,係因污染源反應槽(E102)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2)pH值出現異常,導致排放管道(P001)排出黃棕色煙,並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3年11月28日派員後續追蹤,經調閱本市觀音區環保科技園區架設之監視錄影器,發現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開始排放大量黃棕色煙,且據貴公司表示於113年11月27日17時16分發現異常;另查核每日操作紀錄表內容,洗滌塔(A001、A002)確有加藥量較高情形,尚與113年11月27日所述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並於同日17時16分發現異常,惟遲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始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未於1小時內通報。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20-114-02001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4/12/20 |
桃園市 |
NT$2,400,000 |
緣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7日18時4分接獲通報貴公司有排放黃棕色煙情形,遂於同日19時15分派員到場稽查,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廢棄物化學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529-03號),現場稽查時雖已無黃棕色煙排放情形,惟據貴公司人員說明,係因污染源反應槽(E102)後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001、A002)pH值出現異常,導致排放管道(P001)排出黃棕色煙,並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本府環境保護局復於113年11月28日派員後續追蹤,經調閱本市觀音區環保科技園區架設之監視錄影器,發現貴公司排放管道(P001)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開始排放大量黃棕色煙,且據貴公司表示於113年17時16分發現異常;另查核每日操作紀錄表內容,洗滌塔(A001、A002)確有加藥量較高情形,尚與113年11月27日所述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於113年11月27日17時6分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並於同日17時16分發現異常,惟遲於同日18時22分及18時26分始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未於1小時內通報。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20-113-12001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12/20 |
桃園市 |
NT$120,000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取得審核機關核准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事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及第6條第2項規定:「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免辦理變更。」。2.該事業未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即逕自處理該批廢棄物,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3-12002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24/12/05 |
桃園市 |
NT$750,000 |
緣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11月13日7時12分接獲本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分駐所來電通報本市觀音區環保科技園區有排放黃棕色氣體情形,遂於同日8時15分派員抵達現場,查前開黃棕色氣體即為貴公司廠區所排出。經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廢棄物化學處理程序(M01)」(操證字第H6529-03號),現場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釐清,查事故地點位於廠內廢酸儲槽(E101,洩漏儲槽編號:T-115),該槽體存放廢氫氟酸及廢硝酸之混合廢液,屬於廢液pH值小(等)於2.0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代碼:C-0202),據貴公司人員表示因儲槽銜接口斷裂,導致槽內廢液洩漏於防溢堤內,而後接觸金屬製品與空氣產生反應,致產生大量空氣污染物並排放於大氣中。查貴公司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遲於同日8時18分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未於1小時內通報。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 |
20-113-12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9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11/29 |
桃園市 |
NT$60,000 |
本局於113年11月13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306號)並由貴事業現場人員陪同勘查,現場發現貴事業廢液貯存槽(T-115)上方人孔蓋有破裂未密閉封存廢棄物,且輸送貯存槽(T-115)出口管路有斷裂,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未保持良好情況,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3-11003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7/20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函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三)規定辦理,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事業產品申報異常,復經貴事業函復且經本局查詢後已完成修正,惟貴事業申報資料錯誤之事實,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
44-110-07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1/13 |
桃園市 |
NT$18,000 |
貴事業係領有本市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9桃廢處字第0060-3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1條暨同辦法附件二「處理機構錄影系統設置要求」管制類型第一類、甲級處理機(物理處理法除外)之處理機構錄影系統管理要求:紀錄應保存12個月,惟貴事業來函報備錄影影像僅保存11個月,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之1 |
44-110-01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之1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水污染 |
2016/11/07 |
桃園市 |
NT$10,000 |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5-11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水污染 |
2016/11/07 |
桃園市 |
NT$60,000 |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5-11001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
固定空污 |
2016/10/20 |
桃園市 |
NT$100,000 |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5-10003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三○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