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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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9/01/22 | 雲林縣 | NT$100,000 | 1.本案為陳情案件後續主動稽查,排定周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於107年08月09日09時25分至陳述地點(座標,X:181899,Y:2612509)。2.現場會同檢測公司巡視廠周界,並架設風速風向儀,選擇乙處採樣點,詳細採樣紀錄如檢測報告。3.現場確認未有其他異味污染物干擾,本局於09時27分會同業者。採樣時間為09時53分至09時57分。4.採樣程序係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方法進行,全程拍照存證。5.俟檢驗結果,依規定辦理相關後續事宜。6.上表紀錄與業者確認無誤。7.本次採樣全程錄影,並做交通管制。檢驗結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周界異味污染物標準為30,本次檢測結果周界異味濃度為74。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08-01001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元長鄉下寮村興工街二號 |
水污染 | 2019/01/15 | 雲林縣 | NT$30,000 | 1.本局於107年7月20日14時13分派員至陳情所述公司查察,於當時位於該公司周界發現製程油蔥異味,本局亦巡查該公司後方燃油鍋爐輸送重油閥門,發現該閥門有洩漏情事,經查該公司屬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域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依法告發,現場亦開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30-108-01000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元長鄉下寮村興工街二號 |
固定空污 | 2018/10/01 | 雲林縣 | NT$100,000 |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8月14日至現場稽查,貴公司設有油炸鍋操作中,該操作程序屬環保署公告第二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貴公司未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20-107-10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元長鄉下寮村興工街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