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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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1/03/08 | 彰化縣 | NT$60,000 | 現場四周無設圍籬、堆置廢電子電器,由於廢電子電器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稽查當時初步估算整體堆置廢電子電器回收作業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且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及本縣登記資料,該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又現場堆置廢電子電器而廠區四周未設圍籬、未設截流溝、廢電子電器未分區貯存及標示種類名稱、廠區未設置消防設備、未有足夠遮雨設施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45-110-03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鹿港鎮楊厝巷七二之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