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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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慶 | 1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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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9/26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10月14日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大腳腿段1464、1465地號稽查,貴事業與大迎工程行,於上開土地共同堆置營建混合物、廢木材混合物、廢塑膠混合物、廢鋁等廢棄物,現場負責○○表示,廢棄物主要來源為房屋修繕,現場分類完成後,再依廢棄物性質進行去化,貴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清除許可證,許可文件內容未申請貯存場,惟現場貯存上述廢棄物,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2-09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裁處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11/01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10年8月4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時監控系統」,發現貴行清運車輛(車號450-UV、545-UV、5H-621),每月清除許可量1292公噸,惟上開清運車輛未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GPS,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10-11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07/01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9年3月26日派員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事業清運車輛(車號:450-UV)未設置污水收集槽,致清運車輛無污水收集能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9-07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4/13 | 高雄市 | NT$12,000 | 台端(即詠聖企業工程行)於106年3月6日11時58分(清除車輛車號450-UV)載運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執行檢查,認定車內載運廢輪胎,未符合該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5款規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6-04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2/15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05-0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2/15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44-105-02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 |
移動污染 | 2014/11/12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3-11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鎮東里黃埔路一○一巷一一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