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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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勳 | 董事長 | 34.33% | 三能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蔡東穎 | 董事 | 34.33% | 三能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黃坤裕 | 董事 | 3.67% | |
黃正元 | 董事 | 3.00% | |
蔡安忠 | 董事 | 6.67% | |
黃貴玟 | 監察人 | 2.83% | |
林美秋 | 監察人 | 2.50% |
日期 | 違反法規法條 | 罰鍰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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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23/09/10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20,000 |
2023/05/10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 | 20,000 |
2023/04/10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21/06/01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3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3項 | |
2021/06/01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6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5款及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18/06/05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6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18/03/15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17/11/21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58條第1項第5款、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4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
2016/04/10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 |
2015/09/10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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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2/01/06 | 臺南市 | NT$1,200 | 本局於110年11月19日16時10分前往稽查,稽查時於貴公司旁水溝內發現有油污污染,經查發現為貴公司地下儲存切削油槽遭樹根鑽破壁面導致油污外流至水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1-0100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中正路二三巷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2/1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且資本額達1億2千萬元,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申請並經核准,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40-108-120035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中正路二三巷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2/1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等情形之事業,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確實申報廢棄物清理情形。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40-108-120036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中正路二三巷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2/1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切削油與廢潤滑油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廢潤滑油貯存地點無防止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40-108-1200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中正路二三巷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2/13 | 臺南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1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潤滑油、廢紙、廢鐵及廢單一金屬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未與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且未作成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等紀錄。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40-108-12003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新和里中正路二三巷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