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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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紘先 | 董事 | 23.33%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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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7/04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3年4月22日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乙案,按歷次申請所附文件發現貴公司專業技術人員許○○擔任「OO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O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一職,顯未專任於設施機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 | 44-113-07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三五O號五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7/04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3年4月22日函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暨展延乙案,按歷次申請所附文件發現貴公司負責人楊○○身分證戶籍住址於111年12月16日變更,惟貴公司遲於113年4月22日向本局提出變更申請,未於身分證變更後30日內(112年1月15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3-07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三五O號五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2/09/07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01-09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 | 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三五O號五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