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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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8/03/20 | 高雄市 | NT$150,000 | 案經民眾於2月21日17時通報本局,本局派員於上述時段前往仁武區八德二路127巷16號會同貴公司員工在周界查察,稽查當時貴公司於地面上挖掘坑洞並燃燒木頭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造成空氣污染,另係爭場址緊鄰國道高速公路會因明顯粒狀污染物影響駕駛者行車安全,且空氣污染時間長達50分鐘以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20-107-03002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嘉興街三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