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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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12/12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1桃廢清字第082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經查貴公司負責人於104年1月16日換發身分證(機構負責人戶藉地址變更後與清除許可證不符),貴公司雖然於106年7月14日(106)王四貝字第0714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展延暨變更申請,惟貴公司未於104年2月16日前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6-12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八德區茄苳里永豐路三二六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