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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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德 | 董事長 | 4.17% | |
陳大山 | 董事 | 1.64% | |
陳健明 | 董事 | 1.38% | |
TECATE INDUSTRIES, LLC | 董事 | 3.42% | |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3.95% | |
嚴寬隆 | 監察人 | 2.85%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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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0/11/11 | 臺中市 | NT$120,000 | 本局於109年9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114號 )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現場電容器製造程序製程運作中,製程流程略為將原料(碳箔、絕緣紙、針腳)經素子成型、乾燥(電熱)、含浸/組立(以75%~80%乙腈電解液含浸填充/以橡膠蓋、金屬殼組立)及套管(以熱縮膜包覆經電熱收縮)後即為成品電容器,現場設備計有素子成型區1區、乾燥設備9台、含浸/組立設備5台、套管作業區1區,核對製程108年有機溶劑(含75%~80%乙腈電解液)使用量為25.777564公噸,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條件,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9-11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吉峰路一一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