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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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達 | 董事 | 0.45%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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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19/05/20 | 高雄市 | NT$10,000 |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未依許可內容記錄貯存池之停留時間,中和池、快混池之停留時間及加藥量、慢混池之加藥量,最終沉澱池之停留時間及表面溢流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法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30-108-050014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富民街一六號 |
水污染 | 2019/05/20 | 高雄市 | NT$6,000 |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相關操作資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22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 30-108-05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富民街一六號 |
水污染 | 2015/09/29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4-09001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大寮區富民街一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