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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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彥 | 董事長 | 26.55% |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楊春欽 | 董事 | 26.55% |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振東 | 董事 | 26.55% |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江俊憲 | 董事 | 26.55% |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朱劭華 | 監察人 | 0.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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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錠等 7 項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103/07/08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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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3/07/21 | 臺南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9日督察貴公司,發現貴公司鋁二級冶煉廠房設有中央除塵設備收集廢氣至袋式集塵器處理而產生非有害集塵灰(D-1099),惟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未登載該項廢棄物,與核准之廢清書內容不符,其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2-070021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2/04/06 | 臺南市 | NT$300,000 | 貴公司二廠(管制編號:D0303086)領有(M01)鋁二級冶煉程序操作許可證,經本局110年12月20日派員督同環保署認可之檢測公司-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檢測,檢測時該公司M01製程正常運作中,其檢測對象為M01製程之E001傾斜式反射爐之排放管道P001進行管道戴奧辛檢測作業,經檢測結果其空氣污染物濃度檢測值為0.841ng-TEQ/Nm3,超過法定排放標準0.5ng-TEQ/Nm3,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上開缺失有稽查單、檢測報告書可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 | 20-111-04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固定空污 | 2020/07/22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擠型三廠領有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南科空操證字第D10143-02號),本局於109年6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其他袋式集塵器(A105及A106)皆無電壓監測儀表,不符合上述許可證空氣污染物防制方法及設備之名稱、型式、設計處理容量及處理效率規定。是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20-109-07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行為時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營建工程 | 2018/05/08 | 臺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辦理本市善化區「台灣穗高科技專(41)一期廠房新建工程」(管制編號:D107R82002),經本府派員於107年3月22日執行營建工程污染稽查,發現工地缺失如下:(一).物料堆置未覆蓋防塵網,記10點。(二).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記4點。(三).裸露地實施面積未達80%,記4點。以上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8點。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 23-107-05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水污染 | 2018/01/05 | 臺南市 | NT$12,000 | 貴公司之臺灣穗高科技一期廠房環保設施新建工程於臺南市新市區新科段190、191地號,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為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營建工地事業分類定義,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2月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臺灣穗高科技一期廠房環保設施新建工程未依規定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報請核准。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30-107-010002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營建工程 | 2016/12/29 | 臺南市 | NT$100,000 | 查貴公司辦理「穗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擠型三廠增建工程(管制編號:D105RL2026-1)施工,惟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遲至於105年11月25日完成申報繳納,逾期30日以上。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 23-105-12000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55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營建工程 | 2016/11/09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 23-105-11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
營建工程 | 2016/09/07 | 臺南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 | 23-105-09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6條第2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55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 |
營建工程 | 2013/07/12 | 臺南市 | NT$100,000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02-07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新市區環東路一段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