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06/13 | 高雄市 | NT$5,000 | 稽查當時現場一名員工以人工方式敲打廢鋁及廢鋁骨,已拍照錄影存證,顯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規定。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1年3月3日派員至本市鼓山區華安街160之1號查察,發現員工以人工方式敲打廢鋁及廢鋁骨,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敲打回收物及資源回收物之情形,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 | 45-111-050001 | 違反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平和里鼓山三路三四號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06/13 | 高雄市 | NT$5,000 | 本局於107年4月25日以高市環局衛字第10734362700號函同意貴公司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登記負責人為楊○○,查貴公司代表人業於107年9月10日變更為陳○○,惟貴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向本局申請變更,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 | 45-111-060001 | 違反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平和里鼓山三路三四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5/10/02 | 高雄市 | NT$12,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04-100008 | 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依同法第55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鼓山區平和里鼓山三路三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0/05/13 | 高雄市 | NT$60,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 | 44-099-050002 | 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 | 高雄市鼓山區平和里鼓山三路三四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0/05/13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56條 | 44-099-050003 | 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 | 高雄市鼓山區平和里鼓山三路三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