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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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6/15 | 高雄市 | NT$18,000 | 本局派員於110年4月22日至貴公司「普濟段新建工程(地號:高雄市湖內區普濟段754、787、787-3〜787-15地號等15筆)」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 | 30-110-06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湖內區普濟段七五四、七八七、七八七之三、七八七之四、七八七之五、七八七之六、七八七之七、七八七之八、七八七之九、七八七之一○、七八七之一一、七八七之一二、七八七之一三、七八七之一四、七八七之一五地號 |
一般廢棄物 | 2020/04/28 | 臺南市 | NT$1,200 | 貴公司未經廣告物主管機關許可,於違反地點有以置放方法設置廣告物污染定著物、道路或土地之行為,有礙市容觀瞻與環境整潔,本局業已拍照存證。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41-109-04044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5年4月12日南市府環清字第1050355971A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1項次13之規定裁處。 | 高雄市路竹區一甲路一○四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