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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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03/22 | 臺中市 | NT$6,000 | 貴公司為食品製造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25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貴公司從事雞隻加工作業後所產生之動物性廢渣,送交本市大安區廖忠男養豬場作為飼料,惟未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作成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 40-108-03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中市大安區東西二路一七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