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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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0/08/10 | 彰化縣 | NT$6,000 | 查貴公司設籍於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村民生街193巷48號,於住家旁倉庫設有2座桶槽,稽查時槽內分別儲存約8公秉及13公秉之廢潤滑油,吳○○(即代表人林綉玉之夫)表示係至汽車保養廠、機車店收購再運回住家後打入桶槽,靜置沉澱後以燃料油販售。經查貴公司未具再利用資格從事廢潤滑油再利用,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編號五十、廢潤滑油再利用管理方式。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9-08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村民生街一九三巷四八號 |
固定空污 | 2017/09/12 | 彰化縣 | NT$100,000 | 於本縣秀水鄉下崙村民生街193巷48號設廠,從事石油製品相關作業,經新竹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立洲油脂有限公司湖口廠(領有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許可證,證號:竹縣環空販證字第J0001-03號),貴公司於105年7月至12月至立洲油脂有限公司湖口廠購買再生燃料油共256.16公噸,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8日派員稽查,查105年7月至106年1月購買296.71公噸,所購入之再生燃料油與瀝青冷料拌合製造,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99年12月24環署空字第0990115489E號):「一、含硫量超過0.5%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二、販賣或使用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取得許可證,始得為之。」,查貴公司未依上揭之規定取得使用許可證而逕行使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 20-106-090007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8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村民生街一九三巷四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