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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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士光 | 董事長 | 55.00% |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
陳厚福 | 董事 | 55.00% |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
張覺光 | 董事 | 55.00% |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
凌榕蔚 | 董事 | 30.00% |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許建祝 | 董事 | 15.00% |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林丕淇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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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3/07/21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於112年6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以112年5月24日函報本局有關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所屬8座列管儲槽已清空全部槽內儲存物料,並完成儲槽內氣體置換(貴公司隨函檢附儲槽VOCs濃度紀錄表自112年5月9日開始作業),惟貴公司執行前述儲槽清洗作業未於作業前5日(即112年5月4日前)通知本局,不符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2條第6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0-112-07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華二街二之二號 |
水污染 | 2022/08/23 | 高雄市 | NT$13,000 | 本局派員於111年07月21日前往旨揭工程營建工地稽查時,發現該工程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未經本局核准前,業已施工;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 30-111-08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建南街七號 |
固定空污 | 2017/07/25 | 高雄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丁二烯儲槽(T003)冷凝管線穿越防溢堤處,廢氣未有效收集,致揮發性有機物逸散,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20-106-07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鎮區國華二街二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