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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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05/09 | 臺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511-Y3柴油大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5014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移動污染 | 2024/05/09 | 臺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286-X8柴油大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5014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移動污染 | 2024/05/09 | 臺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KLC-7288柴油大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5016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移動污染 | 2024/05/03 | 臺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651-G7柴油大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5007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移動污染 | 2024/05/03 | 臺南市 | NT$500 | 貴公司所有440-XG柴油大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05008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7/22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1年6月17日來函申請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變更暨展延,案附高雄市政府109年7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2562310號函,發現貴公司已於109年7月13日變更機構負責人,惟貴公司未於變更後30日內(109年8月1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另查貴公司清運機具清除車輛(車號:278-X8)已於110年8月25日異動過戶,亦未於變更前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1-07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移動污染 | 2015/01/23 | 高雄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 | 21-104-01005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
移動污染 | 2013/01/25 | 宜蘭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010028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9.07.01~2009.09.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35%)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36%~53%),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 |
移動污染 | 2013/01/08 | 宜蘭縣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2-010007 | 一、依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規定,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大型車每次新臺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1999.07.01~2009.09.30出廠之黑煙(污染度)標準35%)未超過排放標準1.5倍者(36%~53%),每次新臺幣5,000元。 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第41條暨「使用中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第5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三九一號一一樓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