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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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 2022/03/15 | 高雄市 | NT$5,000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10年3月10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032479701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0年3月31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50-111-030001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安北路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23 | 高雄市 | NT$6,000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2月20日函附貴公司108年1月至12月進口廢塑膠(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量為362公噸,次按貴公司109年2月6日來函申請事業廢棄物解除列管,經本局109年3月3、12日派員至本市燕巢區安北路200號稽查,發現現場貯放廢塑膠(片),據貴公司負責人黃○裕表示廢塑膠(片)皆為進口廢料,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貴公司108年1月至12月未取得再利用資格,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再利用機構),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送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10-04004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安北路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9/23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7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於107年11月、12月及108年2月、4月網路申報產出量超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最大月產生量百分之十,且進行廢塑膠再利用作業,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8-09004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安北路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9/23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7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製程產出廢塑膠水洗污泥、不良品(押出機產出之模頭)(D-0299)露天貯存於廠外,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亦未設有防止地面水及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08-09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安北路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09/23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7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塑膠露天貯存未設有排水收集設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0-108-09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安北路二○○號 |
水污染 | 2019/09/20 | 高雄市 | NT$60,000 | 貴公司製程使用事業廢棄物(廢塑膠)作為原料再利用,並於廢塑膠押出成型前進行水洗作業,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惟貴公司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自排放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90010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 | 高雄市燕巢區安北路二○○號 |
水污染 | 2019/09/20 | 高雄市 | NT$0 | 貴公司製程使用事業廢棄物(廢塑膠)作為原料再利用,並於廢塑膠押出成型前進行水洗作業,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惟貴公司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自排放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之規定,依同法45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於本市燕巢區安北路200號全部停工處分。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8-090011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燕巢區安北路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