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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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9/06/27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局於108年5月15日10時35分至本市鳳山區八德路二段OOO號稽查時,發現貴行(即OOO)經營餐飲烹飪作業,並於騎樓使用炒鍋產生異味(油煙)污染物,現場未裝設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所產生之油煙未能收集處理,造成油煙逸散置周界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 | 20-108-06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八德路二段二八○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