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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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19/04/02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局於108年2月26日9時20分至本市鳳山區鳳翔新村OO號後面稽查時,於店後方周界巡查發現店後門窗皆未關閉,造成油煙逸散於周界導致有明顯油煙異味,經會同台端店內人員稽查,發現台端正進行油煎及烘烤食材產生油煙異味污染物;查台端店內雖已設置空氣防治設備,惟煎台抽油煙馬達吸力不足及烤箱裝設簡易式油煙收集桶未能有效收集處理,造成油煙逸散置周界外,前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 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 | 20-108-04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鳳翔新村二○號後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