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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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鳳龍 | 董事長 | 80.00% | 和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侯明欽 | 董事 | 80.00% | 和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志文 | 董事 | 20.00% | 力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劉振遠 | 監察人 | 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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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2/11/29 | 臺南市 | NT$6,000 | 本局人員於111年10月15日前往臺南市七股區三聖段1358-2、1358-3、1358-4、1359-2、1359-3、1360-3及1360-4等地號,現場從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當時發現於上開地號露天堆置有廢棧板、便當盒、束帶、飲料杯等一般事業廢棄物(現場拍照存證),因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 40-111-11005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六二號八樓 |
營建工程 | 2022/09/05 | 臺南市 | NT$300,000 | 本局人員於111年7月27日至七股區三聖段1328-2地號、1372-1~8地號,該址為天英能源太陽能電板基樁工程,屬第一級營建工程,現場會同貴公司代表陪同,見貴工地未設置告示牌記4點,未設置車輛洗車設施致泥沙帶出污染地面記10點缺失共14點,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 23-111-09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六二號八樓 |
營建工程 | 2022/06/09 | 臺南市 | NT$150,000 | 本局人員於111年4月18日14時00分前往稽查地點,現場由工程代表陪同,發現該工程未有設置工程告示牌(四點),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十點),共14點缺失,依法告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 23-111-06000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六二號八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