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8 , 07:18 AM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8 , 07:18 AM
負責人
陳鳳龍
統一編號
82874121
成立日期
2019/05/17
資本額
1,280,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1,280,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02-87526388
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62號8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陳鳳龍 董事長 80.00% 和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侯明欽 董事 80.00% 和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志文 董事 20.00% 力暘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劉振遠 監察人 0.00%
營業項目
  • 其他投資顧問(669199)
  • 未分類其他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712999)
  • 其他發電、輸電及配電機械製造(281099)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1,280,000,000
    2021/11/24
  • 實收資本額變更為1,280,000,000
    2021/11/24
  • 資本額變更為801,562,590
    2021/08/10
  • 實收資本額變更為801,562,590
    2021/08/10
  • 公司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62號8樓
    2021/06/25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鳳龍
    2021/06/25
  • 資本額變更為25,000,000
    2021/01/15
  • 實收資本額變更為25,000,000
    2021/01/15
  • 公司地址變更為臺中市西區和龍里臺灣大道一段726號3樓之1
    2020/05/01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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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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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5 01-3 0萬 0萬
    2024 01-9 0萬 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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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事業廢棄物 2022/11/29 臺南市 NT$6,000 本局人員於111年10月15日前往臺南市七股區三聖段1358-2、1358-3、1358-4、1359-2、1359-3、1360-3及1360-4等地號,現場從事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工程,當時發現於上開地號露天堆置有廢棧板、便當盒、束帶、飲料杯等一般事業廢棄物(現場拍照存證),因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 40-111-110057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六二號八樓
    營建工程 2022/09/05 臺南市 NT$300,000 本局人員於111年7月27日至七股區三聖段1328-2地號、1372-1~8地號,該址為天英能源太陽能電板基樁工程,屬第一級營建工程,現場會同貴公司代表陪同,見貴工地未設置告示牌記4點,未設置車輛洗車設施致泥沙帶出污染地面記10點缺失共14點,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23-111-09000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六二號八樓
    營建工程 2022/06/09 臺南市 NT$150,000 本局人員於111年4月18日14時00分前往稽查地點,現場由工程代表陪同,發現該工程未有設置工程告示牌(四點),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十點),共14點缺失,依法告發。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 23-111-060001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六二號八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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