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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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4/06/26 | 高雄市 | NT$30,000 | 經沿線巡查發現係貴公司廠後所排放。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葉黃素、魚油、B群…等保健食品製造作業,部分膠囊使用紅色色素上色於外膜,廠區內設置有一座油水分離槽,惟現場清洗紅色食用色素桶槽之廢(污)水,未經收集處理即排放出廠,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41.3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154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30-113-06001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鳳山區鳳仁路九三之一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