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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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和 | 董事 | 30.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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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5/28 | 高雄市 | NT$120,000 | 本局於112年6月13日至貴公司執行管道異味稽查檢測造粒機排放口之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管道高度21公尺,檢測結果為3090,超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定之標準值2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3-05004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里正氣路一九九巷六、八、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0/12/11 | 高雄市 | NT$390,000 | 本局人員於岡山區河華橋、壽豐橋及前洲橋等路段均聞有塑膠異味,隨後於109年10月7日22時7分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從事塑料押出作業(回收廢塑膠當原料),貴公司有二條生產線,以集氣罩收集廢氣及異味,再經靜電及水洗設施處理後經由管道排放,惟處理效果及收集效果不佳,導致異味逸散於貴公司周界外,排除其他污染干擾,確認違規事實明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20-109-12000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里正氣路一九九巷六、八、一○號 |
固定空污 | 2020/05/28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派員於109年3月31日9時50分前往上述地點稽查時,當時貴公司三條塑膠加熱熔融產線運作中,雖設有靜電及水洗設備,貴公司表示靜電設備當時正在保養中未開啟。本局人員於周界巡查,仍聞有一陣陣塑膠異味,與廠內塑膠異味相符,查周界確認無類似工廠,排除其他污染干擾,故確認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20-109-05002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岡山區灣裡里正氣路一九九巷六、八、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