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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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逸華 | 董事長 | 100.00% | 新加坡商 Delivery Hero Stores APAC Holding Pte. Ltd. |
暫缺 | 董事 | 100.00% | 新加坡商 Delivery Hero Stores APAC Holding Pte. Ltd. |
簡紫涵 | 董事 | 100.00% | 新加坡商 Delivery Hero Stores APAC Holding Pte. Ltd.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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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至115年度委託代售臺北市專用垃圾袋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12/12/25 | 32278.0 | 是 |
代售112-114年度新北市專用垃圾袋(綜合零售業)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11/12/09 | 114840.0 | 是 |
110至112年度委託代售臺北市專用垃圾袋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111/05/31 | 1613037.0 | 是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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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2/06/21 | 桃園市 | NT$3,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3日晚上11時0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該址設置之冷卻水塔運轉中,並至周界量測均能音量為68.9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第1項營業場所第三類夜間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52分貝)之規定,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告發,爰依同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限期於110年3月26日17時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通知書編號:002246);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22日再次派員前往複查,仍有貴公司設置之冷卻水塔運轉音量,並於上午3時25分至周界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4.6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均能音量:52分貝),均能音量超出管制標準2.6分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11-060019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三一九號六樓 |
噪音污染 | 2021/06/16 | 桃園市 | NT$3,000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3日派員至本市中壢區中豐路36號稽查,現場貴公司設置之冷卻水塔作業中,於陳情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68.9分貝,背景音量為45.0分貝,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之夜間營業場所第三類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規定,限期於110年3月26日17時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29日派員前往複查,現場該冷卻水塔作業中,至相同地點量測均能音量為54.8分貝,背景音量為45.5分貝,修正後均能音量為54.3分貝,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超出管制標準2.3分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22-110-060158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裁處。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三一九號六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