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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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0/08/05 | 雲林縣 | NT$6,000 | 1.本局於109年04月17日20時2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四湖鄉廣溝段284-2地號會同鄰近居民進行該地點回填物(疑似再生粒料(爐碴)無明顯異味,淺灰色粒狀)採樣(擇兩點)共兩罐,檢驗項目為TCLP(樣品編號10905559-R01)及戴奧辛(樣品編號10905559-R02),俟結果(檢測)辦理後續。2.另據鄰近居民表示該地於前案(109年03月13日)動工時挖掘之原有土方(具表示挖掘深度達4公尺),原暫置一旁空地,後本案再查時已不知去向(質疑載運它處變賣)。3.本案稽查時現場已無發現堆置一旁之原有土方且該地已整平(回填完畢)。4.有關該地點回填疑似再生粒料(爐碴)及疑有盜賣原有土方乙事,將函請縣府建設處、水利處聯合稽查,如有違反環保相關法規,將依法辦理後續事宜。5.本局於109年3月13日、16日、4月17日至本縣四湖鄉廣溝段284-2地號查察,經查貴公司於現場回填育鋐實業有限公司之級配粒料,次查,該級配粒料係作為鋪面工程使用(停車場),惟貴公司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該地點作為停車場使用,故育鋐實業有限公司所產生之級配粒料之使用用途不符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再利用種類編號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於裁處書開立日起30日內將該批產物退運回廠。6.本局於109年3月13日、16日、4月17日至本縣四湖鄉廣溝段284-2地號查察,經查貴公司於現場回填育鋐實業有限公司之級配粒料,次查,該級配粒料係作為鋪面工程使用(停車場),惟貴公司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該地點作為停車場使用,故育鋐實業有限公司所產生之級配粒料之使用用途不符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再利用種類編號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於裁處書開立日起30日內將該批產物退運回廠。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41-109-08002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雲林縣斗六市上海西路二二號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