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晟環境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1 , 10:0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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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李松斌
統一編號
83579365
成立日期
2020/01/20
資本額
2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桃園市龍潭區聖德里聖亭路八德段209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李松斌 董事長 17.44% 宇璨有限公司
曾隆淵 董事 17.44%
營業項目
  •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381111)
  • 公共場所及家庭垃圾清除(381112)
  • 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382111)
  • 一般廢棄物處理(382112)
  • 公司歷程
  • 公司名稱變更為雙晟環境有限公司
    2022/04/01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龍潭區聖德里聖亭路八德段209號
    2022/02/17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李松斌
    2022/02/17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龍潭區大昌路一段75巷133弄38之9號(2樓)
    2020/12/07
  • 公司地址變更為桃園市龍潭區大昌路一段75巷133弄38之9號
    2020/06/22
  • 資本額變更為25,000,000
    2020/06/22
  •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下載完整報告查看完整數據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請下載完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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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110年度深溝淨水場污泥清除、清運-新增施作項目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110/11/02 87000.0
    110年度深溝淨水場污泥清除、清運-後續擴充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110/10/20 260064.0
    110年度深溝淨水場污泥清除、清運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110/06/30 1999000.0
    110年湳雅淨水場加藥設備改善工程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110/05/19 1630000.0
    平鎮廠儲藥槽新設工程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109/06/11
    裁判書查詢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2023
  • 請求賠償損害
    2022
  •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9/06 桃園市 NT$6,000 經本局於111年8月24日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區間:111年6月),貴事業未於111年7月10日前申報111年6月營運紀錄。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11-090002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聖德里聖亭路八德段二○九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2/05/09 桃園市 NT$6,000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0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39號),查貴事業於111年2月17日變更機構地址及負責人,惟遲於111年4月15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機構地址及負責人均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44-111-050007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大昌路一段七五巷一三三弄三八之九號(二樓)
    事業廢棄物 2021/10/15 新北市 NT$60,000 貴公司所有自用曳引車(車號:***-****)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出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供檢查,惟經查證來源,該公司表示當日並無出車,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40-110-100024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桃園市龍潭區大昌路一段七五巷一三三弄三八之九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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