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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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12/04 | 臺南市 | NT$2,000 | 臺端/貴商號/貴公司所有X6-695柴油大貨(客)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未依規定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合格。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2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暨臺南市政府112年12月27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259C號公告,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前金區三川里七賢二路一二二號七樓之一 |
移動污染 | 2017/08/09 | 臺南市 | NT$5,000 | 貴公司所有86年1月出廠的**-258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5月10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新市南下地磅站旁,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6年6月10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6年6月26日在案,該車輛於106年6月20日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仁武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8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6-080045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三川里七賢二路一二二號七樓之一 |
一般廢棄物 | 2016/04/20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01款 | 41-105-04229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0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前金區三川里七賢二路一二二號七樓之一 | |
移動污染 | 2014/07/30 | 臺南市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3-0702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2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前金區三川里七賢二路一二二號七樓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