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工程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7/11 , 04:4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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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陳俊德
統一編號
83792561
成立日期
2020/04/22
資本額
1,5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新北市萬里區太和27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陳俊德 董事 25.00%
營業項目
  • 砂石批發(461214)
  • 公司歷程
  • 公司地址變更為新北市萬里區太和27號
    2022/01/05
  •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陳俊德
    2022/01/05
  •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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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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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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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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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工廠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固定空污 2022/07/28 新北市 NT$189,000 貴公司所屬土石方堆置場稽查時現場仍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砂、石)且實際堆置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核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附表一之適用對象(堆置場),經複查仍未改善完成(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0-111-070026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違反同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中段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萬里區太和二七號
    水污染 2022/06/13 新北市 NT$38,500 貴公司所屬場區(本市八里區下罟段834、835、836、837及838等地號)堆置土石方,經量測土方堆置總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30-111-060008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萬里區太和二七號
    水污染 2022/01/03 新北市 NT$11,000 現場於可量測處量測面積(長23公尺、寬21.1公尺,面積485.3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適用對象,現場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以下缺失:(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計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場所內堆置區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鋪設有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計缺失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計缺失4點。以上缺失共計12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3款第2目規定;另現場未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30-111-010001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八里區仁愛路四三號一五樓
    固定空污 2021/12/03 新北市 NT$100,000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2點: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堆置區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20-110-120003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新北市八里區仁愛路四三號一五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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