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恆工程有限公司 核准設立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2 , 01:0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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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林武松
統一編號
83949450
成立日期
2019/10/28
資本額
3,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段311號8樓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林武松 董事 100.00%
營業項目
  • 建築廢棄物清除(381113)
  • 其他非有害廢棄物清除(381199)
  • 公司歷程
  • 資本額變更為3,000,000
    2024/09/24
  • 同地址公司
    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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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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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動產抵押 眾恆工程有限公司 83949450 2024/10/01 2036/02/28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2424994 9,000,000 (新台幣)
    動產抵押 眾恆工程有限公司 83949450 2021/07/23 2031/07/3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2424994 6,000,000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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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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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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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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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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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移動污染 2024/09/09 臺北市 NT$2,000 柴油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21-113-090133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三一一號八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4/07/19 新北市 NT$6,000 貴公司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10臺北市廢乙清字第0020號),惟查於111年3月17日至111年3月22日間申報清除營建混合物之車輛16車次均為跑空車,並申報清除營建混合物共16筆,屬未確實申報營運紀錄。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13-070016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三一一號八樓
    事業廢棄物 2024/04/24 臺北市 NT$12,000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未依本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或許可事項辦理(車號:K*L-1*6*,不可燃物石塊共計51公斤)(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2)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40-113-040079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三一一號八樓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2023/05/10 基隆市 NT$24,000 本局於112年4月7日至富譽營造承攬「基隆市信義區深美段拆除工程 」現場進行解列及基隆市政府會勘稽查,富譽營造表示該工程案廢棄物(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以下統稱為:廢棄物)共68.06噸,於112年2月14日(2車次)、112年2月5日(2車次)委託貴公司清除(聯單編號:C16A293211200001清除17.3噸、C16A293211200002清除16.95噸、C16A293211200003清除16.86噸、C16A293211200004清除17.49噸)至處理機構(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惟發現下列違反事項:1.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KEL-1767)共4筆聯單GPS顯示,112年2月14日(2車次)、112年2月5日(2車次)該2輛清除車輛之GPS軌跡未進入該場址。2.另查,調閱處理機構(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日期之CCTV進行比對,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KEL-1767)所清除廢棄物量明顯與開立聯單實際收受廢棄物重量不符(112年2月14日(2台空車)、112年2月5日(1台空車;1台僅幾袋麻布包))。3.承上,貴公司清除車輛(車號:KEL-1767)並未清除廢棄物,卻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路聯單申報,共4筆聯單,未依前揭公告事項三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各別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44-112-050001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四段三一一號八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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