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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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4/12/12 | 苗栗縣 | NT$60,000 | 本局於113年6月13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查獲溫晉祥駕駛貴公司車輛(車號: KLL-2355)載運事業廢棄物,行經本縣頭份市中港溪橋頭,查核該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3-12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四三五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3/06/17 | 高雄市 | NT$6,000 | 經查貴公司變更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申請書敘及此次變更刪除車輛(HBB-3832)未經核准已先行轉售,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2-06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四三五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2/05/16 | 屏東縣 | NT$60,000 | 查該公司所有清運車輛111年4月12日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經本局會同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人員於國道3號林邊交流道東港出口段當場查獲該公司清運車輛(前車號:KLF-6239、尾車號:8Y-70)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40-111-05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四三五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20/08/31 | 高雄市 | NT$62,400 | 督察時,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聯結車(曳引車:KLF-6607,拖車:08-D5)駕駛人葉俊賢無法提供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另剩餘土石方及泥水自車斗掉落,致污染地面,違反同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9-082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仁雄路四三五號一樓 |
移動污染 | 2012/09/20 | 屏東縣 | NT$1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 | 21-101-09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4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南州鄉仁運村三民路一八號 | |
移動污染 | 2012/07/25 | 臺南市 | NT$5,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21-101-07007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屏東縣南州鄉仁運村三民路一八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