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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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10/07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13年9月23日派員至本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部分)土地稽查,貴公司為本局列管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稽查當時發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未保持清潔,各類回收物未依規定妥善分區貯存於專區內,回收物有占用道路之情形,周界未見排水截流設施。另貴公司已發生2次火災(第1次:111年10月24日,第2次:113年9月22日),影響鄰近住戶公共安全甚鉅,情形重大,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並按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廢止登記(112年8月14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函)。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 | 45-113-09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一三二巷二六號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2/12/08 | 高雄市 | NT$60,000 | 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該場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流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區分類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945518100號)」,從事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塑膠容器、廢乾電池、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回收,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留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類分區貯存,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 | 45-111-11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路一三二巷二六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