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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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東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84351726 | 2014/01/03 | 2021/01/0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分行 | 03793407 | 7,40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東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84351726 | 2020/07/02 | 2027/07/02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斗分行 | 03793407 | 7,53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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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1/01/19 | 彰化縣 | NT$2,856,000 | 經於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其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4.8(放流水標準限值6-9)、懸浮固體78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倍)、化學需氧量1900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8倍)及生化需氧量527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6.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往上游廢水處理設施巡查,發現電磁式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未開啟,其前端過濾設施及閥門處於關閉狀態,廢水處理設施(批次活性污泥池)並無作業廢水進、出流,池內呈現空槽狀態,為釐清放流口所產廢水來源,經於作業廢水進入廢水處理設施(攔污柵)前,投入食用性紅色染料,發現該混合後呈現紅色之作業廢水,未進入廢水處理設施,而逕行經由放流口排放於周界外地面水體;又查廢水處理設施(集水井)槽體底部長期滲漏貯存之作業廢水,惟未積極妥善收集滲漏之作業廢水,致作業廢水漫地流流進周界外地面水體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 30-110-01001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第2款第1目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4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五段四五號 |
水污染 | 2018/12/11 | 彰化縣 | NT$20,000 | 製程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惟水污染防至許可證登記為自來水;另現場無法提供107年度每日水電表紀錄供稽查人員查核。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107-12005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以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五段四五號 |
水污染 | 2010/12/07 | 彰化縣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30-099-120006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請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裁處。 | 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員鹿路五段四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