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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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喬茵 | 董事 | 14.8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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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 2025/01/02 | 屏東縣 | NT$6,0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E-8723)於113年10月14日8時35分,行經本縣里港鄉江南巷銜接砂石車專用道路口處,有大量砂石掉落影響路面甚鉅,且污染程度非輕,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14-01002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大灣里大豐街一二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1/07/13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10年2月5日來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年3月18日函復本局貴公司清除車輛699-W6、KLD-8586、KLD-8106已過戶至他行名下,貴公司未依本局109年8月12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938892700號函核發109年8月11日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44-110-070011 |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大灣里大豐街一二號一樓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0/11/0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9年3月4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案附負責人洪喬茵身分證影本(106年6月16日換發),住址變更為本市仁武區大灣里11鄰大豐街12號,惟未於變更(106年6月16日)後30日內(106年7月16日前),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9年3月4日申請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 44-109-11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大灣里大豐街一二號一樓 |
一般廢棄物 | 2019/04/18 | 屏東縣 | NT$1,200 | 貴公司從事汽車貨運業,經本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有之車輛(車號:KLB-9350),107年11月29日於本縣里港鄉江南巷砂石車專用道旁,車輛運送逸散物質未依規定有效收集污水,造成污水滴漏於路面,有污染地面之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8-04005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仁武區大灣里大豐街一二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17/06/02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06年4月12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勾稽本市廢棄物清除機構於106年1月至3月營運紀錄申報狀況,發現貴公司逾3個月未進行營運紀錄申報,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06-06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大灣里大豐街一二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