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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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南光 | 董事 | 27.5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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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21/04/30 | 高雄市 | NT$6,000 | 「昶傑通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清除車輛(KED-9570)109年12月18日清運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進入本局仁武焚化廠,經稽查發現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濃度達974PPM,違反該廠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16款規定,予以全車退運,該公司藍○○110年1月7日至局說明,係因貴公司將含有擦機台之油漬混入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中,上開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10-04005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東路一二之一及一二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30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10年1月6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屬環保署公告列管之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D-1801)之清理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4005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東路一二之一及一二之二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4/19 | 南投縣 | NT$6,000 | 1.本案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月28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1030487100號函,本縣翔飛公司產出之廢棄物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過高請本局查處。2.機查時,由該公司廠長白杰民陪同,現場放置廢棄物貯存區,放置擦拭有機溶劑之廢布放置於貯存區,未依歸分區貯存且未有中文標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現場予以告發,已上違規事實經公司代表人白杰民確認無誤。3.建請該公司自行檢視現況,含溶劑廢布納入廢清書並盡速提送廢清書辦理變更事宜。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40-110-04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工業東路一二之一及一二之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