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新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解散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5/01 , 09: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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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統一編號
84549679
成立日期
1993/09/07
資本額
5,000,000元
實收資本額
5,000,000元
股票代號
電話
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17號
網站
董監事
姓名 職稱 持有股份 代表法人
郭姿吟 監察人 25.00%
營業項目
  • 其他汽車零件製造(303099)
  • 自行車零件製造(313200)
  • 金屬製品表面處理(254412)
  • 公司歷程
    員工人數
    財務報表
    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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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類別 債務人名稱 債務人統編 契約啟始日期 契約終止日期 抵押權人名稱 抵押權人統編 擔保債權金額
    存款不足之退票事宜
    時間 金額
    選舉收入(政治獻金)
    收入名稱 收入金額
    總收入金額 0
    選舉支出(政治獻金)
    支出名稱 支出金額
    總支出金額 0
    標案拒往
    機關名稱 公告日期 生效日期 截止日期 期間
    進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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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月份 總進口實績(美金) 總出口實績(美金)
    2024 - - -
    20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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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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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 數量
    總數量
    政府標案
    標案名稱 機關名稱 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是否得標
    裁判書查詢
    勞權違規
    日期 違反法規法條 罰鍰金額
    污染源裁處
    污染類別 裁處時間 裁處機關 裁處金額 違反事實 違反法令 裁處書字號 裁處理由及法令 公司地址
    水污染 2017/08/03 彰化縣 NT$2,528,342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30-106-080003 違反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從一重依修正前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行政罰法第18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處不法利得稽查及裁處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七號
    水污染 2015/06/29 彰化縣 NT$350,000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30-104-060015 違反行為時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第14條第2項第1、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1項、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8日環署水字第1010089309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2、8、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七號
    水污染 2014/12/14 彰化縣 NT$600,000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 30-103-120012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4條、第52條規定,且違規情節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項第8款違規情節重大,本府爰依同法第40條、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規定:「屬本法第七十三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七號
    水污染 2014/12/14 彰化縣 NT$180,000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4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 30-103-120013 前述行為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第14條第1項第1、2款、第16條第1項、第52條、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46條及「違反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項次8及9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七號
    水污染 2013/12/23 彰化縣 NT$150,000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 30-102-120015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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