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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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三雄 | 董事 | 25.00% |
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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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車鋁製橋鈑組一批(44套)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109/06/09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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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1/11/29 | 新北市 | NT$120,000 | 貴公司所屬廠區現場製程以廢鋁、鋁錠金屬為原料,經熔解爐熔解,熔解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約1,728公斤/批,且廠房使用面積約450平方公尺(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20HP與電熱120KW,經換算合計約135千瓦(已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20-110-11003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一九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21/11/29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所屬廠區現場製程以廢鋁、鋁錠金屬為原料,經熔解爐熔解,熔解爐之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約1,728公斤/批,且廠房使用面積約450平方公尺(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20HP與電熱120KW,經換算合計約135千瓦(已達2.25千瓦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2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00109769E號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非鐵金屬製品鑄造程序),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0-11003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後段規定裁處。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一九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20/06/08 | 新北市 | NT$100,000 | 貴公司從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經查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2.25瓦以上,核屬行政原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9-06000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裁處。 |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一九號一樓 |
固定空污 | 2020/06/08 | 新北市 | NT$0 | 貴公司從事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經查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2.25瓦以上,核屬行政原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9-06001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一九號一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0/06/08 | 新北市 | NT$6,000 | 貴公司使用事業廢棄物(廢銅,代碼:R-1302)作為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之原料,此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行為,核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再利用機構,惟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逕行營運。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6000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九)1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南路一九號一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