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2024/06/14 |
高雄市 |
NT$5,000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4月2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643210400號函)」,核准地號為鳳山區文山段 912-2地號,惟稽查當時發現原核准地號旁,即文山段912及912-1地號有堆置應回收廢棄物,明顯未依本局核定內容營運及管理,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暨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 |
45-113-060002 |
違反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4條及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0/01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108年6月24日受託清除「富聖塑膠企業社」產出廢塑膠混合物至本市岡山焚化廠,未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知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108年6月24日受託清除「富聖塑膠企業社」產出廢塑膠混合物至本市岡山焚化廠,未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知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10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10/01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至本市旗津區中洲三路261號稽查,發現騎樓內堆置約6-8公噸廢電線電纜,該址薛○○表示係購置漁船拆解下之廢電線電纜,以簡易拆解方式,將廢電線電纜包覆之廢塑膠及銅線進行分離,廢塑膠混合物販賣至「富聖塑膠企業社」以粉碎機粉碎後製成塑粒產品販售予有需求之工廠,惟製程中衍生之廢塑膠混合物委託貴事業清除,貴事業蘇○○108年8月30日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說明,發現貴事業受託清除上開廢棄物,未事先與委託人訂定契約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8-10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9/07/10 |
高雄市 |
NT$12,000 |
本局勾稽南區廠進廠申報量大於同意進廠量產源異常名單,經貴公司陳○○108年5月24日至局說明,發現貴公司106年4筆聯單(編號:E24011951060500054、E24011951060600056、E24011951060700002、E24011951060800012)申報錯誤(公斤誤申報成公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8-07001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12 |
高雄市 |
NT$6,000 |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4352.24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7421.83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7-11001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0/11 |
高雄市 |
NT$21,000 |
案係貴公司車輛(588-T7)107年5月11日9時55分,清運廢棄物進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檢查發現車內所載運之生活垃圾含有廢輪胎、煞車盤、廢鐵,違反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規定,予以全部遣返,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4-107-10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01/10 |
高雄市 |
NT$12,000 |
案經本局106年9月26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仁安巷100號前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558-T7)未設置收集汙水之管線,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07-01000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7/08/04 |
高雄市 |
NT$6,000 |
本局於106年6月29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於106年3月申報營運紀錄(E24011951060400007、E24011951060400021、E24011951060400024),處理者名稱申報為宏鑫公司,廢棄物代碼申報為D-1801,明顯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6-08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5/19 |
高雄市 |
NT$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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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05-05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暨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2萬1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6/04/14 |
高雄市 |
NT$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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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05-04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09/14 |
高雄市 |
NT$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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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0-104-09002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暨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1萬2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5/09/14 |
高雄市 |
NT$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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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4-104-09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暨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1萬2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路三七巷一四弄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