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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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 2024/12/19 | 新竹縣 | NT$500 |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081-VN)於113年6月5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21-113-12052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六七號 |
固定空污 | 2018/10/17 | 桃園市 | NT$100,000 | 貴公司(管制編號:H43A4782)從事印刷業,前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操證字第H4487-01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勾稽「固定空氣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及「空污費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發現貴公司105年度申報之原(物)料用量,超過原許可證登記之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單位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經查貴公司函覆資料,105年度低密度聚乙烯(LDPE)實際用量為907,525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金屬袋實際用量為183,817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真空袋實際用量為220,995公斤(核定用量120,000公斤)、鋁箔袋實際用量為219,639公斤(核定用量180,000公斤)、聚醯胺實際用量為83,795公斤(核定用量60,000公斤)、膠水實際用量為91,250公斤(核定用量36,000公斤)、醋酸乙酯(EAC/乙酸乙酯)實際用量為87,295公斤(核定用量36,000公斤)、聚酯薄膜實際用量為84,899公斤(核定用量60,000公斤),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用量達10%以上。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7-100021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六七號 |
固定空污 | 2016/09/19 | 桃園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5-090028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六七號 | |
固定空污 | 2012/03/02 | 桃園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1-03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中壢區永福里東園路六七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