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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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武 | 董事 | 6.88%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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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2022/11/24 | 桃園市 | NT$6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5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經查於3樓外藥品櫃查有標示品名為「鉻酸鉀」(含瓶重515公克),因濃度未知,故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111年7月7日派員採樣該商品並送驗,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111年7月19日(111)環檢一字第1117003159號檢測報告,確認送驗樣品「鉻酸鉀」含六價鉻含量1%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惟貴公司未於運作前(貯存)依法取得有效之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 | 34-111-110006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7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五福里五福一路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0/18 | 桃園市 | NT$9,000 | 貴公司(蘆竹廠)係從事衛生福利部核可之通案再利用機構,作業過程中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產出量大於60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貴公司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廖芳瑤)108年8月26日退保離職,貴公司108年9月10日108嘉環字第1080910號函申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設置(本局收文日期為108年9月16日),貴公司未於15日內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第4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40-108-10003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蘆竹區五福里五福一路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