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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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華李 | 董事 | 32.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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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 2019/11/20 | 臺南市 | NT$60,000 | 貴公司於107年10月16日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以下簡稱臺北關)報運由越南進口PLASTIC SCRAP(HDPE)淨重計300公斤一批。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0月18日會同臺北關及貴公司委任之報關公司人員於櫃場會勘,尚可認屬熱塑型廢塑膠。據貴公司所述,此批輸入廢塑膠其用途為測試使用該公司生產之機械處理可行性,並將處理完成之塑膠粒將全數出口返運越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本案樣態類從事相關研發,有輸入樣品必要之情形,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從事學術或技術研究、研發而有輸入或輸出事業廢棄物樣品必要者,得由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設備商、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以專案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故貴公司係未經申請許可而逕自輸入。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 | 40-108-11004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南市永康區西勢里富強路一段二七九巷一○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