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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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8/29 | 高雄市 | NT$100,000 | 本局派員於113年7月23日會同貴公司人員於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1)之排放管道(編號:P101)進行煙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過程均依照行政院環境部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程序,經取樣檢測結果,P101排放口煙道異味污染物檢驗值為4,120(標準值2,000),未符合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如有異議請於文到20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逾期未提出或陳述意見無理由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20-113-08004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1/03/09 | 高雄市 | NT$6,00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發現貴公司其他金屬表面處理程序之一般廢化學物質混合物(D-2399),於109年1月至11月申報之產出量、貯存量與聯單(處理)量不平衡,有申報錯誤情事,且其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D-1504)於109年9月至11月有貯存量申報,惟無產出量、聯單(處理)量申報情形;又廢水處理程序之無機性污泥(D-0902)109年3月至6月貯存量亦有申報錯誤情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0-110-03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9/10/25 | 高雄市 | NT$6,000 | 貴公司108年5月6日委託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清除廢紙混合物(D-0699)、事業活動產生一般性垃圾(D-1801)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聯單編號:S220164510800008),經該廠平台檢查,發現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檢測數值(73ppm)超過標準值30ppm,違反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16款規定予以全車退運(車號:Z3-602),惟查貴公司委託該公司清除該批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清除前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契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40-108-1000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5/10/07 | 高雄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40-104-100010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
固定空污 | 2015/08/11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4-08002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
水污染 | 2015/07/08 | 高雄市 | NT$6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30-104-070009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3/04/27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2-04746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
水污染 | 2013/01/24 | 高雄市 | NT$1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30-102-010025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1/09/21 | 高雄市 | NT$2,2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100-09223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0/11/10 | 高雄市 | NT$1,5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41-099-1102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二巷一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