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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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智全 | 董事長 | 14.22% | 甘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郭萬貫 | 董事 | 0.20% | |
甘賴榮玉 | 董事 | 10.61% | |
甘錦治 | 監察人 | 10.69% |
案件類別 | 債務人名稱 | 債務人統編 | 契約啟始日期 | 契約終止日期 | 抵押權人名稱 | 抵押權人統編 | 擔保債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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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85903583 | 2012/04/30 | 2022/04/30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3705903 | 12,00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85903583 | 2008/12/16 | 2016/12/15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3742301 | 12,000,000 (新台幣) |
動產抵押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85903583 | 2006/01/02 | 2016/01/01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3705903 | 6,720,000 (新台幣)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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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4/02/21 | 高雄市 | NT$300,000 | 本局於113年2月4日7時48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後庄巷54號稽查,發現貴公司灰鐵鑄造程序(M01)之污染源-熔鐵爐(E001)正進行金屬熔融操作,現場雖有設置污染收集及處理設備-袋式集塵器(A001)及旋風集塵器(A002),惟稽查時未完全有效收集處理粒狀污染物,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3-020016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六八號三樓 |
固定空污 | 2023/11/02 | 高雄市 | NT$200,000 | 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後庄巷54號從事灰鐵鑄造程序(M01、M02),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環境部)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甲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業依規定設置代理人在案。惟查代理人吳○○業於112年3月1日離職,貴公司未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之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20-112-11000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五四號 |
固定空污 | 2022/06/16 | 高雄市 | NT$255,000 | 案係民眾陳情露天燃燒案,本局派員於旨揭時間抵達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54號(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該處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周界,嗣經人員進入貴公司內查察,經查貴公司從事熔鐵作業,進行灰鐵鑄造程序,原應由熔鐵爐溶解時預收集廢氣經管線送至防制設備(1台旋風集塵器、2台袋式集塵器)處理後排放,惟該熔鐵作業區未有效收集,從廠房自然通風口及廠房頂端之鍋爐逸散,本局人員於工廠周界(觀察處:後庄巷56號外沿線)巡查發現確實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非水蒸氣)散佈於環境中,造成空氣污染,本局人員現場並拍照錄影存證,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1-06002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五四號 |
固定空污 | 2021/03/23 | 高雄市 | NT$300,000 | 進廠查核貴公司工廠作業中,現場正進行熔鐵鑄造作業,於灰鐵鑄造程序之熔鐵爐作業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10-030023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五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9/11/19 | 高雄市 | NT$200,000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09月29日09時55分派員前往貴廠(地址:仁武區後庄巷54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判定地點:仁武區後庄巷56之5號附近),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情事,嗣進入貴廠並會同人員查察,發現灰鐵製造程序(M01)正常操作中,其污染源熔鐵爐(E001/E002)製程廢氣未有效收集及處理逸散於大氣,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08-110030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五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9/03/01 | 高雄市 | NT$100,000 | 案經本局於108年1月13日10時51分派員至貴廠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情事(判定地點:仁武區後庄巷),復於108年01月18日10時26分再至貴廠並會同負責人查察,表示上開污染情事係為灰鐵製造程序(M01)因操作人員提早將防制設備旋風集塵器(A002)與袋式集塵機(A001)關機,其熔鐵爐(E001/E002)製程廢氣未有效收集及處理逸散於大氣,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黃白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20-108-03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五四號 |
固定空污 | 2011/08/16 | 高雄市 | NT$100,000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00-080019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 | 高雄市仁武區後安里後庄巷五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