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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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 2022/06/10 | 南投縣 | NT$320,000 | 本案係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南三廠稽查,貴公司南三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作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勾稽貴公司南三廠申報資料,使用溶劑僅申報丁酮使用量(製程亦使用接著劑含乙酸丁酯成分未申報),督察時依貴廠所提資料查核110年購買丁酮計約36.1公噸,且貴公司表示每月使用以50加倫鐵桶裝丁酮約17-20桶,核其年使用量已超過20公噸,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操作許可證之事業,督察時貴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6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新興里工業南三路五號 |
固定空污 | 2022/05/25 | 南投縣 | NT$320,000 | 本案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從事油封零件製造業,經環保署查核貴公司鐵殼接著製程使用丁酮、甲醇、去漬油等有機溶劑,經勾稽貴公司漬108年製110年10月申報資料,每月申報產出有害廢溶劑(廢棄物代碼C-0301)約0.4~0.5噸,惟申報使用原物料有機溶劑於110年6月後每月申報量相較之前有爆增5~10倍不等之不合理情事,貴公司說明目前使用上述三種有機溶劑合計每月約3~4噸,故已達年使用量20噸以上,屬環保署公告第8批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未取得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營運,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20-111-05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永興路一○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3/14 | 南投縣 | NT$66,000 | 一、該廠製程皮膜作業使用鹽酸、皮膜劑、促進劑、脫酯劑等,接著作業使用丁酮及接著劑(含乙酸丁酯),產出有害廢溶劑( C-0301),且現場查有以50加侖鐵桶裝計4桶,惟未列入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另該4桶廢溶劑有害事業廢棄物未分類編號、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貯存設施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等,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第1項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11條規定。二、經勾稽該廠僅申報丁酮使用量,並無申報製程使用接著劑使用量,督察時現場依業者所提資料查核其110年購買丁酮計約36.1公噸,已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操作許可證事業,且會同該廠葉經理說明每月使用以50加侖鐵桶裝丁酮約17~20桶,核年使用量已超過20公噸,該廠製程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且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 | 40-111-030004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1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新興里工業南三路五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2/03/11 | 南投縣 | NT$66,000 | 一、製程原物料鐵殼加工製程設置2部機臺,使用金鋼砂作表面處理,設有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產出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他混合物(D-1099),惟該製程未提列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二、鐵殼接著製程產出閃火點小於攝氐60度之有害廢溶劑(C-0301),以50加侖鐵桶貯存,惟未分類編號、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三、鐵殼接着製程使用丁酮、甲醇、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查核勾稽業者自108年至110年10月申報資料,其中每月申報產出約0.4~0.5噸有害廢溶劑(C-0301),惟申報使用原物料有機溶劑於110年6月後每月申報量相較之前有爆增5~10倍不等之不合理情形,而其廢溶劑並無增加情形,業者說明目前每月使用上述三種有機溶劑約3~4噸,已達每年使用20噸以上,屬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第8批應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事業,惟督察時該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由系統預帶,由系統預帶,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40-111-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南投縣南投市永興路一○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