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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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鳳嬌 | 董事 | 76.00%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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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2/04/15 | 桃園市 | NT$6,000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63號),查貴事業乙級清除技術員蔡○○已於111年2月28日離職,雖於111年3月17日報請桃園市政府已具符合資格規定者陳○○繼任備查,惟未指定代理人並於15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 44-111-04001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山南路二段三七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0/09/03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6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於109年7月22日變更負責人,惟遲於109年8月26日(本局收文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0-109-09000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山南路二段三七九號 |
事業廢棄物 | 2016/04/20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40-105-040029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山南路二段三七九號 | |
一般廢棄物 | 2016/04/19 | 桃園市 | NT$1,2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 41-105-040011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 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山南路二段三七九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3/04/12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4-102-04001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山南路二段三七九號 |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2/08/07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 44-101-08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大園區橫峰里中山南路二段三七九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