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職稱 | 持有股份 | 代表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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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陳莉蓮 | 董事長 | 46.46% | 威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毛曉玲 | 副董事長 | 46.46% | 威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黃得超 | 董事 | 4.00% | 樂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缺額 | 董事 | 泛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袁宇平 | 董事 | 7.00% | 威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陳陞 | 監察人 | 39.00% | 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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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 2025/02/26 | 新竹縣 | NT$60,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3日前往貴公司 (管制編號: J55B3312,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竹北里12鄰台元二街1號1樓)現場放流口D01取水採樣,經檢驗:化學需氧量(COD)為277mg/L逾放流水標準(100mg/L)、總懸浮性固體(SS)為78mg/L逾放流水標準(3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14-010003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新竹縣竹北市台元段六六一地號 |
營建工程 | 2022/06/07 | 新竹縣 | NT$100,000 |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7條: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管理辦法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23-111-060002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二號一二樓 |
水污染 | 2017/04/25 | 新竹縣 | NT$6,000 | 本府環境保護局截至106年2月23日未收到貴公司所屬竹北市台元段716地號廠辦大樓下水道系統之105年度廢(污)水定期檢測申報,已逾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資料之規定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 | 30-106-040007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第94條第1項,依同法第5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二號一二樓 |
水污染 | 2011/03/29 | 新竹縣 | NT$140,000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30-100-030008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二號一二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