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名稱 | 機關名稱 | 決標日期 | 決標金額 | 是否得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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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化生放核訓練中心廢棄物清運及處理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111/10/26 | 否 | |
廢被服委商銷燬案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111/10/07 | 否 | |
補給油料庫被服委商銷毀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109/09/18 | 否 |
污染類別 | 裁處時間 | 裁處機關 | 裁處金額 | 違反事實 | 違反法令 | 裁處書字號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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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 2024/11/21 | 桃園市 | NT$1,800 | 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BMX-8598)前經本府通知並限期於113年10月31日前至指定之機動車輛噪音檢驗場所接受檢驗,惟查貴公司車輛已逾期未依規定檢驗,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 | 噪音管制法第13條 | 22-113-110171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8條裁處。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7/04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依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1目:「清除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其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運情形,得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情形。」;查遞送聯單資料,貴公司分別於113年2月27日、113年4月19日將廢棄物清除出廠,惟貴公司遲於113年3月1日、113年4月23日載運廢棄物至處理機構,核以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 | 44-113-07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7/04 | 桃園市 | NT$6,000 | 查貴公司遞送聯單與車輛GPS軌跡資料,貴公司車輛於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時間與車輛GPS軌跡不相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第8項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44-113-070007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24/07/04 | 桃園市 | NT$6,000 | 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於112年11月29日變更機構地址,迄今未提送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44-113-070008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事業廢棄物 | 2024/05/06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119號),本局113年2月4日派員至本市大溪區康莊路三段560-1號土地稽查,查獲貴公司將清除事業端產出之廢木材棧板D-0701、廢塑膠R-0201、廢紙R-0601、廢鐵R-1301等廢棄物堆置於該址暫時貯存,惟貴公司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40-113-050002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一段三○號二二樓 |
事業廢棄物 | 2020/03/02 | 桃園市 | NT$6,000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三、五規定,清運前述公告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108年6月30日以前裝置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經勾稽(勾稽區間: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11日)貴公司所屬之清運機具(車號:083-UA、57-ZJ)清運聯單發現應裝置GPS而未裝置之異常樣態,經查對異常樣態聯單填報載運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屬前述公告附件一第45項之廢棄物,惟查貴事業遲於108年9月27日方取得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核可,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 40-109-030003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8/11/28 | 桃園市 | NT$6,000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129-1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6年12月8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792-UA)過戶予龍葳環保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44-107-110015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移動污染 | 2017/05/02 | 桃園市 | NT$5,000 | 貴公司車輛(車號:Q2-045)排放黑煙污染度為4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 21-106-050004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2012/03/27 | 桃園市 | NT$6,000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 44-101-030006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桃園市平鎮區東社里龍南路一二六號 |